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确定

作者:admin时间:2012-10-11 11:53:46

由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3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四类汽车可享以旧换新补贴,金额从3000元到6000元不等。

 

《办法》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简化了以旧换新的操作程序,缩短了消费者获得补贴的时间。以旧换新的补贴对象为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四类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者。

 

这四类汽车分别是: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办法》还对老旧汽车和“黄标车”的报废补贴标准分别做了严格规定。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对于“黄标车”,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4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3000元。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符合规定对象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换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作为提振汽车产业的政策之一,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如期出台,新政策的出台有望为进入6月份出现增长乏力的国内车市注入一剂强心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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