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珠三角地区全面实施国Ⅳ标准

作者:admin时间:2012-10-11 12:24:01

28日,广东省环保厅等单位联合发布《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下称《通告》),要求自9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将全面实施国Ⅳ标准,届时不达到该排放标准的汽车,禁止在珠三角地区销售和上牌。

   《通告》称,2010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Ⅳ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2010年9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和注册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标准,否则不准销售和上牌。市民可登录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查询达标车型。

   此外,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的车用成品油,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汽油》(DB44/694-2009)和《车用柴油》(DB44/695-2009)的规定,以适应实施新排放标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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